深市监龙药通〔2025〕1号
经监督检查,深圳市药宝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康直营店药店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以下药店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 | 药店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综合评定结论 | 风险控制措施 |
1 | 深圳市药宝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康直营店 | 粤CB755010140 | 91440300MA5HRFBXXG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药品 |
亚洲色吧
龙岗监管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