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明、胡某伟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调查官 检察技术辅助办案 刑民交叉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可以依托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等机制全面查明复杂技术事实,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同步审查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事实,从关联的在先民事判决中审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结合涉案侵权设备包含的专利价值、各秘密点的价值比例等因素认定犯罪数额,有力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孙某明系同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国际业务本部原总经理,负责公司海外市场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5月,孙某明从同某公司离职后创立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明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在同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促成君某公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销售两套“通过式车辆快速安全检查系统”业务,上述两套设备于2012年2月以FOB方式出口至马来西亚海关。经鉴定,同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马来西亚海关某项目涉及的相关深度经营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胡某伟、李某祺、王某锋均系同某公司原技术人员,从事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相关领域技术工作,并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后三人陆续入职君某公司,胡某伟担任技术总工程师,负责整体技术的决策、研发、管理。李某祺、王某锋分别担任图像处理工程师和探测器工程师,负责公司快速安全检查产品的整体技术、图像处理算法和束流强度校正装置设计等工作。其中,胡某伟、李某祺参与了马来西亚海外项目快速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应用、维护工作。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集装箱/车辆快速检查系统扫描控制方案”、“一致性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项目两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后胡某伟、李某祺、王某锋共同参与了另一型号快速安全检查设备技术研发应用工作,该设备于2018年4月由君某公司销售给新疆某有限公司。经鉴定,同某公司主张的“束流强度校正装置”“亮度校正图像处理系统”等四项技术秘密点具有非公知性,且与该台设备上所应用的四个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经查明,孙某明因侵犯同某公司经营信息造成损失人民币305万余元。胡某伟、李某祺、王某锋因侵犯同某公司技术信息造成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142万余元、628万余元和13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北京市公安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北京一分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明、胡某伟批准逮捕。北京一分院会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指派办案组同步审查案件材料,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人员范围、关联侵权事实、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之间证据转换和认定等问题加强侦查取证。
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以君某公司和孙某明、胡某伟、李某祺、王某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北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一分院交由海淀区检察院审查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司法办案,全面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涉案设备包含机械、探测器、辐射防护、软件等多个子系统,覆盖机械、控制、软件算法三大行业领域,技术事实认定的难度较高。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研究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充分听取其专业意见,共同研讨代码层面事实的审查判断思路,通过在君某公司载有涉案技术方案的软件中查找最初上传者署名信息,从版本管理器的研发痕迹和修改日志中溯源研发路径,厘清技术秘密点与相关侵权软件对应版本之间的关系,查明技术事实,锁定犯罪主体。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保障办案作用。根据检察讯问环节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邮件往来线索,检察技术人员通过远程勘验提取关键邮件,并通过搭建虚拟机平台还原侵权主体的软件研发过程,提取版本管理器中的上传者信息、版本迭代信息、司法鉴定比对版本信息及相关代码内容等关键信息,助力检察官突破“零口供”困境。三是追加认定侵犯经营信息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负责人孙某明存在利用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境外销售业务中代理渠道的运作模式、商业计划产销策略、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信息,侵犯同某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遂围绕深度经营信息的构成、“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等争议焦点,多次调取、核实与本案侵犯经营信息相关的在先民事案件中的境外证明文件、庭审质证笔录等重要证据,以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构建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履行追诉犯罪职责。四是推进社会治理,促进创新主体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检察机关结合被侵权企业所属的行业特性和技术领域特点,以案件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为抓手,从准确界定权利范围、优化电子化可溯源路径等多个角度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疏堵漏。
2022年1月24日,海淀区检察院依法认定该案构成单位犯罪,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君某公司以及孙某明等4人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期间历经多次开庭,以明确技术认定和司法鉴定争议问题。2024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君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君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明、胡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有效运用技术辅助办案机制,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持。针对案件技术事实复杂、专业难度大等问题,检察机关受案后第一时间申请启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依托技术调查官对载体文件和涉案技术信息的对应关系进行细致审查,明确涉案技术信息的形成时间与权利基础,精准把握刑事保护范围。由检察技术人员同步开展远程勘验工作,还原研发过程,明确被告单位、被告人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实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事实,为庭审中高效展示电子证据、指控犯罪事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追加认定侵犯经营信息犯罪事实,破解“刑民交叉”案件认定难题。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过程中,从关联的在先民事判决中审查发现侵犯经营信息犯罪事实,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调阅民事卷宗、咨询司法鉴定人员、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等多种方式,厘清“刑民交叉”案件证明标准,夯实刑事证据链条,依法履行追诉职能,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各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详细梳理各秘密点与权利人相关设备销售合同的对应关系,全面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充分听取多方意见,以单台设备的整体营业利润为基准,扣除设备所含可区分的专利贡献价值后,综合考虑各秘密点在整台设备中的价值比例,以单个秘密点在权利人对应设备上的合理利润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对应型号设备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为基础,分别计算出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为同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提供参考借鉴。
郝某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文发表 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价值
【要旨】
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作为论文主要内容并公开发表的,依法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依审计确认的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综合确定。
【基本案情】
西某铁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从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西某公司立项“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科研项目,并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西某公司相应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内外网物理隔离、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研发场所等保密措施。
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郝某旺担任西某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公司“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郝某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在下班时间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窃取“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标题为《某轨道车车载控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的在职硕士毕业论文。2020年1月至8月,郝某旺先后将该论文发表在知网、万方数据等网站,期间多人浏览、下载该论文,致使西某公司的研究项目相关技术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西某公司基于该技术的专利申请工作受阻。
经鉴定,西某公司主张的“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郝某旺撰写的《某轨道车车载控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硕士论文所披露的技术信息与前述技术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期间,西某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的研发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218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区检察院)收到西某公司反映的案件线索,迅速组织研判,认为郝某旺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西某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公安分局)报案。由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雁塔区检察院依西某公司申请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高新公安分局立案后,雁塔区检察院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涉嫌侵权论文内容与商业秘密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二是在涉案商业秘密已被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围绕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查明损失数额。三是查证郝某旺的职责范围,以及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强化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运用。
2023年12月6日,高新公安分局以郝某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雁塔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综合鉴定意见及在案证据,认定西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西某公司在研发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有明确约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上述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二是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郝某旺通过手机拍摄、U盘拷贝等手段非法复制“某轨道车运行控制系统设备”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毕业论文并在网站公开发表,结合公安机关固定的电子证据及同一性鉴定意见,认定郝某旺的行为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商业秘密。三是准确认定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郝某旺的披露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而为公众所知悉,丧失市场价值和可交易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将经审计确认的218万余元研发成本费用作为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四是依法认定郝某旺具有自首情节,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西某公司谅解。
2024年5月24日,雁塔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郝某旺提起公诉。同年7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郝某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本案判决后,雁塔区检察院向西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并多次开展普法教育,助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力。西某公司就被侵犯的技术秘密改进创新、迭代升级,并成功申请发明专利。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损失数额,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郝某旺作为企业员工,违反保密规定,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用于撰写论文并公开发表,虽未直接牟利,但在客观上致使企业商业秘密被公开,技术信息被披露,商业价值受到贬损,其行为已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提出侦查建议,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案的权利基础、行为手段和“为公众所知悉”等关键要点,将研发成本费用作为认定造成损失数额的参考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二)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以高质效履职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该案系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收到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后监督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雁塔区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组建“护企雁”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深化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机构、机制、理念、队伍专门化建设,夯实综合履职基础。在办理个案基础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帮助西某公司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创新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